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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414954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 二、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召集人1 人,由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政務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1 人由本府掌管聯合開發業務 副秘書長兼任;委員9人至15人(含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交通局局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六)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七)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八)臺北縣政府交通局局長。 (九)臺北縣政府財政局局長。 (十)專家學者若干人。 本會委員任期1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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