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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6-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87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7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883200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
  • 第 26 條
    因行車事故致人員傷亡時,應即時報告有關主管機關,並作左列處置: 一 死亡者應保持現場,並儘速通知轄區司法警察機關轉請檢警單位到場 實施勘驗,經司法警察機關初步蒐證處理,認明顯為自殺或一般車禍 案件,口頭或以電話向檢察官報備後,得移動現場。 二 受傷者應立即送醫救護,妥善處理。 三 儘速通知死傷者之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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