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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衛生類
醫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628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 第 14 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 、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 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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