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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衛生類
醫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3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7條之3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 第 32 條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 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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