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4 條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於百分之 五至百分之十額度間,核發獎金予檢舉人,予以獎勵。 前項獎金,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