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4-1 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該條例所定 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其二年請求權時效尚 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二年內,仍得依該條例相關規定申請 防疫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