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物品遭受傳染病病源體污染,或有受污染之虞且對人體健康足以構成立即危險者,地 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切實禁止其販賣、棄置、流通,並命銷燬、掩埋之。 飲食物品有受傳染病病源體污染之虞但對人體健康不足以構成立即危險者,地方衛生主管 機關應予封存、消毒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必要時並得命銷燬、掩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