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依規定深埋,指深埋之棺面應深入地面一公尺 二十公分以下。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 三項規定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應於病理解剖檢驗完成後,依同條第二項 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入殮,並以火化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