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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農業發展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0991號令修正公布第27條條文
  • 第 2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及動物用藥等資材,應 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 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 相關產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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