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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野生動物保育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24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7569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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