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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5301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及編制表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求職服務課:求職登記與就業媒合、就業諮商與職業心理測驗、就業 服務站(臺)規劃及設置、特定對象個案管理之就業輔導及執行中央 各項促進就業措施等事項。 二、雇主服務課:求才登記與人才招募、就業甄選、雇主聘僱外國人前之 國內招募、移工雇主轉換作業及執行中央各項僱用獎助措施等事項。 三、就業促進課:非自願失業認定再認定、被資遣失業勞工再就業服務、 就業促進相關措施規劃與執行、創業輔導、志工管理服務及執行中央 各項促進就業獎助等事項。 四、就業情報課:就業宣導、就業資訊蒐集、調查與統計、電訊客服、辦 理就業博覽會與專案招募活動及台北人力銀行網站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11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勞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 第 12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主任。 六、站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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