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置主任,承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 下簡稱勞動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 ,襄理院務。
- 第 5 條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10 條首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勞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首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主任。 二 秘書。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1523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5、10、13條條文及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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