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5871號令修正公布第61條條文
  • 第 61 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