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 條職工褔利金應存入公營、民營銀行;但因特殊情形經主管官署核准者不在 此限。
- 第 14 條職工褔利金條例及本細則所稱主管官署,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 15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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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福一字第0055715號令修正發布第7、14、1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