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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性別工作平等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4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4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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