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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3013209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增訂第4-1條條文
  • 第 4-1 條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 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 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 學校共同調查。
  •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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