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主任委員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 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環保 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委員十四人:由本府就對環境影響因子具有學術專長及實務 經驗之專家學者中公開遴選之。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一次;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組成時,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第 3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 二、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其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審查。 三、關於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 對策之審查。 四、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另行提報書件之審查。 五、其它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審查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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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管字第1103008166號函修正第2、3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