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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環境保護類
噪音管制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303450號令修正公布第3、5、21條條文
  •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第 5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 ,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 前項管制區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 (市) 或有特殊需要者,由中央主管機 關劃定並公告之。
  • 第 21 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 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 (市) 由縣 (市) 政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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