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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00999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8條條文
  •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水肥投入站(以下簡稱投入站):指臺北市供水肥或高濃度污水投入 之污水下水道附屬設施。 二 水肥:以糞坑、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集存之廢棄物。 三 高濃度污水:政府機關銷毀之廢酒液或飲料類、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處理生廚餘產生之分離汁液。 四 投肥用戶:將水肥投入投入站之業者。
  • 第 5 條
    投肥用戶應依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繳交使用費。 投入高濃度污水,除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構)經衛 工處核准免徵使用費外,比照前項規定繳費。
  • 第 8 條
    投入高濃度污水,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衛工處申請投入許可: 一 委託業者清運之契約書影本。 二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核發之水質檢驗報告。 四 投入污水量。 五 載運車輛核准證明文件。 六 投入計畫期程。 環保局投入生廚餘分離汁液,得免附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文件; 第三款文件,經衛工處同意者,亦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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