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要點所稱出版品,指以本府各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 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 四、各機關出版品之預算編列,應具成本效益觀念,並符合本府出版品政策行銷、服務市民 、教育推廣、文史保存或專業傳承之功能需求,與推動少紙化、資訊化、預算有效運用 及擴大行銷推廣之政策目標。 各類出版品預算編列、紙本印製及電子化執行原則,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 六、各機關出版品之編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編號規定作業: 1.出版品國際標準編號:各機關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 、出版品預行編目( CIP)、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 代碼號(ISRC)。 2.統一編號作業規定:政府出版品應使用文化部建置之臺灣出版資訊網(網址:ht tp://open.nat.gov.tw/OpenAdmin/login.jsp)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 ),每一獨立出版單元以申請一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 用舊編號,修正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 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二)依本府各類出版品預算編列、紙本印製及電子化執行原則,積極推動出版品電子化 作業。 (三)配合本府出版品推動電子化作業,出版品之電子檔應配合上傳相關資訊系統俾利流 通推廣。但相關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為推動本府綠色環保出版作業,各機關出版品採以電子書、電子檔出版及網路提供 下載方式辦理為原則;紙本印製應儘量採購再生或環保紙、環保油墨印刷,或運用 POD 隨選列印等節省紙張及科技方式製作。另為宣導推動綠色環保出版成效,印製 時於出版品封底頁以環保標章或以文字註明。 (五)編製完成後,應配合本府研考會通知之作業期程將出版品基本資料、預算執行情形 、印製媒材、發行方式及著作權盤點等資料提送該會備查。 (六)應適時檢討並評估執行成效,可透過邀請專家學者指導、進行讀者意見調查等方式 ,以為精進作業之參考。
- 十、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府研考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與辦理評比作業,以為預 算審查及業務改進之參考。 前項評比作業相關規定,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5-200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研圖字第10631338800號函修正第3、4、6、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