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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觀光傳播類
民國 93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24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0930622945A號令增訂發布第12-1~12-3條條文
  • 第 12-1 條
    本法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之人員。但屬顧問性質者,不在此限。 二、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之各部門及直轄市、縣 (市) 分支機構之正 、副主管。
  • 第 12-2 條
    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所定之下列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 員。
  • 第 12-3 條
    本法所稱選任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地方自治團體首長。 四、直轄市及縣 (市) 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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