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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民政類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83831號令增訂公布第80-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10008895號令發布定自101年3月2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37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81條第2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67-1條第1項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27條第1項、第3項、第68條第3項、第6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11條第4項、第6項、第7項、第13條第1項、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18條第2項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104年1月2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 第 80-1 條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 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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