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3 條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 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二、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三、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前項第一款各等別考試及格人員,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 低一職等任用。 第一項各等別考試及格者,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
- 第 16 條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 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 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