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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人事類
公務人員任用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4年1月18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0254號令修正公布第13、16條條文
  • 第 13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 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二、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三、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前項第一款各等別考試及格人員,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 低一職等任用。 第一項各等別考試及格者,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
  • 第 16 條
    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 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 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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