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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人事類
公務人員任用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4年1月28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0643號令修正公布第28條條文
  • 第 28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公務人員: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 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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