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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人事類
公務員服務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720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
  • 第 11 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 ,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 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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