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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人事類
民國 84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4年12月26日考試院(84)考台組貳一字第09383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 第 15 條
    已銓定官等未敘定職等俸級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時,其前經銓敘機關登記有案且 與現所敘定職等相等之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其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之年資,如與擬任 職務職等相當且性質相近者,均得按年核計加級。 前二項之按年核計加級,均以至其所敘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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