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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5-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三字第09630414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8點條文
  • 三、機關選送全時進修人員,進修費用給予四分之一補助。 機關選送及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進修費用給予三分之一補助。 機關選送及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人員,進修費用給予二分之一補助。 經機關同意參加本府核轉之大專院校外語研習班,及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之自費外語 課程(不含網路外語課程)進修,於該班期結束,成績及格,憑成績通知、結業證書或 學習時數認證,得申請三分之一補助。 前開各項進修費用補助,每人每學期金額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但本府如因預算經 費有限時,得依前項標準再酌減半數補助。至未經服務機關同意者,其進修所需經費均 不予補助。 自行申請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其已具較高學歷者,除選修學分外,不 得再申請較低學歷或同等學歷之入學進修學分補助費。 同一進修期間內,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以一項為限。
  • 八、各一級機關及直屬機關每學期應將補助人數、金額(含所屬機關)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十 五日前造表報府彙辦。 本要點所規定之表格,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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