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每年優秀工友以不超過四十名為原則,於公開場合中頒給獎牌乙面,並給予公假五日。 另當選優秀工友者,得於獎助限額(新臺幣一萬元)內自行購買獎助禮品後依規定檢具 發票向本府人事處申請獎助。如經推薦未獲當選者,由各機關學校自行於公開場合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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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20
臺北市政府優秀工友表揚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84)府人三字第8405507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