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政績紀念章區分懋績、弼光、勤政等三種,並依任職時間,各區分為左列兩等。 (一)任職滿六年者,發給一等紀念章。 (二)任職滿三年者,發給二等紀念章。 前項三種政績紀念章發給對象如附表。
- 四、機關首長,依規定由本府所屬其他機關首長兼任者,以其本職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如 由其他機關人員或非首長兼任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發給之。機關首長依規定為兼任,而 另置有執行秘書等職務,負責綜理業務者,上述負責綜理業務人員,得比照本要點之規 定,按其本職職等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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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05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政績紀念章頒發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三字第85094702號函修正第3、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