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加班費支給,以小時為單位,依左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與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 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費額。 (二)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 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費額。 (三)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費額。 前項人員,如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核算其每小時支給費額。
- 八、員工加班,應由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核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不得超過 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小時;一次加班超過四小時或加班累計時數達四小時者,得 由員工在加班後,於規定期限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但不得超過規定加班時數。 至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則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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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05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四字第8707943300號函修正發布第6、8點條文;並自發文之次月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