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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6-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9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人四字第89089603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89年11月1日起實施
  • 九、因機關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因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人員常需在規定上班 時間以外延長工作,經業務主管單位專案(內容需含加班事由、加班人員職稱、姓名及 加班起迄日期、時間)簽報機關首長認定者,得不受第八點加班時數之限制。 前項請覈實辦理,又為避免加班費發給流於寬濫,各機關應將每月核定加班不受時數限 制案影本於次月十五日前彙報各一級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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