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各機關員工確因公務必需出差,其出差地點距離各該所在機關單程三十公里以上者,得 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出差旅費。 未達前項規定者,一律以外勤登記,並得核實發給外勤逾時誤餐費及交通費(如前往之 地點無公務車可資調派時,且無大眾交通工具或因業務急迫性特殊需要,得經機關首長 核准,檢據報支計程車費)。全日外勤,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應親自辦理到退登記,半 日外勤仍應依規定辦理到退登記。但如確因特殊情形,不及返回辦理,經專案簽准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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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05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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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人四字第90042439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