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如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 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因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 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70小時為上限,惟需於 加班事實發生前(為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者,不在此限)專案函(簽) 報,敘明加班事由、加班人員職稱、姓名及加班起迄日期、時間,並授權由各一級機關 核定;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70小時者,除各一級機關報由本府核定外,其餘所屬機關 報由本府各一級機關核定後始得支給。但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及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 員之專案加班,得不受上開規定時數之限制,並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各機關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書所列人員外,均不另 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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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05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94)府人四字第094050611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