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各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如依規定程 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又該延長上班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如 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且需 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並由各機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6-2005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四字第096080312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96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