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員工本人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情形,或於上班前、下班後 ,須親自接送或照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家庭成員者,得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調整其上、下班時間,星期一至 星期四之彈性時間及核心時間依前點所定星期五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 規定辦理: (一)六十五歲以上。 (二)就讀國民小學之學童、學齡前之幼兒或嬰兒。 (三)重大傷病。 (四)身心障礙。 前項所稱重大傷病,須由各機關依員工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 實認定;所稱身心障礙,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 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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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22
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人考字第1113001724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