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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考字第11230073171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五、員工本人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情形,或於上班前、下班後 ,須親自接送或照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家庭成員者,得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調整其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下 班時間: (一)六十五歲以上。 (二)就讀國民小學之學童、學齡前之幼兒或嬰兒。 (三)重大傷病。 (四)身心障礙。 (五)懷孕期間之配偶。 前項經機關同意調整其上、下班時間者,應視實際需要並依下列措施 擇一實施彈性上下班,且於提出申請時敘明之: (一)彈性時間及核心時間依前點所定星期五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規 定辦理。 (二)彈性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下午四時三十分至 六時三十分。核心時間: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 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第一項所稱重大傷病,須由各機關依員工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 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 覈實認定;所稱身心障礙,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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