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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資字第096305635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條文
  • 一、為便於識別管制,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應定期換發員工服務證,每次均 以不同款式區分之,有效使用期間以 4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服務證圖樣格式由本 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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