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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決算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7111號令修正公布第22條條文
  • 第 22 條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 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 告。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 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 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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