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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一字第8609349500號函修正發布第18點條文
  • 十八、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各用途別科目之流用除依前點所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科目經費全年度流入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核定預算分配數百分之三十。 其在原核定預算分配數百分之二十以內者,由機關首長核定;超過百分之二十 至百分之三十,其為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者,仍自行核定,其為各主管 機關所屬各機關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流用。 (二)前款流用情形應填具經費流用表,附入當月份會計報告,其由機關首長核定者 應分送各該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其由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 機關核定者應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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