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八、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待遇、福利、獎金、加班費、值班費、國內外出差旅費 、兼職費、上下班交通費及其他給與事項,應由機關內各相 關權責單位準用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 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及依照臺北市屬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交 通費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等有關規定辦理及嚴格審核。又 有關員工健康檢查補助部分,於兼顧員工權益,及在不重複 支給之前題下,依本府函頒規定辦理。 (二)特別費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核實辦理,不得超 支。 (三)各項稅捐非經本府核准,不得移用。 (四)各項租金應按預算切實執行,不得移用。 (五)各機關需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廳舍,應先洽財政局 後,確定無適用房舍時,始得依規定辦理租用。 (六)公有財物應妥善保管維護,發揮功能,如有閒置,應由財產 經管單位通盤檢討調撥,非至規定使用或保管年限屆滿者, 不得藉故報廢,其已屆滿規定使用或保管年限,如仍屬堪用 者,應依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七)文康活動費,應切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 )訂頒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本府支用規定核實辦理,不 得超支。 (八)各機關應本撙節用人精神及業務實際需要,合理配置人力, 如為應短期或特定業務需要,須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應 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從 嚴核實進用或運用。 (九)出國、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研究發展、 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等計畫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非 經本府專案核准不得變更或新增。又出國計畫經費如遇國外 或大陸地區旅費不足情形,由原預算相關出國旅費項下先行 調整支應,再有不足得動支預備金。 (十)資訊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 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各項投資應按預算切實執行,不得移用。 (十二)各機關舉辦各項活動,應切實依臺北市辦理各項活動作業 要點暨其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含運用網路新興媒體宣導 方式,如Facebook、Line、 YouTube、網路論壇等),應 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 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並確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 一執行原則辦理。主管機關並應就所屬機關之執行情形加 強管理。 (十四)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之執行應依臺北市政府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十五)逾時誤餐餐盒費用,各機關得視個案業務特性或會議性質 於單價新臺幣一百元範圍內彈性辦理,若有特殊業務需求 逾上開單價者,得簽陳機關核定或訂定內規辦理。
- 二十五、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同一工作計畫下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 至經常門;經常門預算得流用至資本門。但仍應受前點規定限制 。
- 二十六、各機關歲出預算各一級用途別科目之流用,除受第二十四點及第 二十五點之限制外,每一科目經費間之流用,其流入、流出數額 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並由機關核定。但經市議會 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並依預算法第六十三條但 書規定之執行原則辦理。 各機關應於六月底及年度終了後填具經費流用情形表,併入六月 及十二月份會計報告分送主管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 簡稱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依前點與本點第一項辦理之流用,應逐案將經費流用情形表函送 財政局,並副知主計處。 第一項如有第十二點所定情形者,應完成其程序後始得辦理。
- 三十、各機關對合於預算法第七十條各款規定者,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 費確實無法容納,得敘明原因、需求情形及依據條款,於完成內部 審核程序並報經主管機關審核確為業務必須及符合規定後,依臺北 市政府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流程及審查機制之程序,報府申 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前項經本府同意辦理之案件,各機關應依規定程序確實積極辦理, 於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後,營繕工程(含委託技術服務費)至遲 於簽奉核准日起三個月內,其餘項目至遲於簽奉核准日起二個月內 ,檢附動支數額表及各項費用明細表並掃描成影像檔案後,陳報主 管機關核轉主計處核定分配,並由主計處函知申請機關、主管機關 、審計處及財政局。如逾上開期限仍需繼續辦理者,應專案報告檢 討。
- 三十三、依前點規定請求追加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追加預算所需經費,應儘先在本單位預算內,統籌設法追 減一部分經費充作財源。無法自行籌措,必須另行追加歲 入預算者,應先洽財政局籌妥財源,始得辦理追加歲出預 算。 (二)請求追加(減)預算,應編具追加(減)預算明細表,並 檢附追加(減)預算書,由主管機關負責審核,認係確屬 合於規定,於本府函示期限內送達本府核辦,逾期不予受 理。
- 三十七、各機關預算所列災害防救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災害防救所需之 經費應優先於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內核實支付。如原列預算 不敷支應或無相關經費可供勻支,且屬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 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等規定所定支用範圍者,得專案報府動支災 害準備金。 前項動支災害準備金案件經本府同意後,應積極辦理,除奉准得 以預估數辦理分配者外,其餘應俟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後,檢 附簽案影本連同動支數額表及各項費用明細表掃描成影像檔案函 報本府核定分配預算,並由本府函知主管機關、原編送機關、審 計處及財政局。
- 三十九、各機關符合前點調整收支移緩濟急之辦理順序如下: (一)由機關核定後,在原列與災害發生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 建等相關科目經費核實支應。 (二)由機關核定後,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核實支應。 (三)經前二款調整後,仍有不足之經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1.屬公共設施復建工程,應依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 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提供相關資料報府彙案向行政院申 請補助款。 2.屬中央各機關可補助項目,由各機關個別向中央各機關 申請補助,並副知財政局及主計處。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於奉准後,應修改歲出分配預算,如涉及 跨工作計畫或一級用途別科目之調整,並應加編具歲出預 算調整表。但為爭取時效,未完成修改歲出分配預算程序 前,得在原列預算範圍內,依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 搶修作業要點,經機關核准後,先行暫付。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主公預字第1103000998號函修正第18、25、26、30、33、37、39點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