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市政會議為本府市政最高決策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局長、處長、主任委員等一級機關首長及市長指定人員組成。 市政會議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 第 3 條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市 長代理;市長、副市長均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 機關首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市政會議時,應指定副首長、主任秘書或相 當層級人員代理。
- 第 5 條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本府及所屬市營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四、本市自治規則。 五、本府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但經簽報核准免提市 政會議審議者,不在此限。 六、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七、市長交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市政建設之重要事項。
- 第 6 條市政會議議程依下列事項編製: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編入議程前,報告事項應經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核准,討論事項或具特殊性 、專案性或屬本府指定之報告事項,應簽報市長或府層級督導權責之長官 核准。
- 第 7 條市政會議依議程所訂之順序進行,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出席人員於議程所列事項處理完竣後,經主席許可,得提出臨時動議。列 席人員經主席許可,亦得提出建議事項。
- 第 9 條市政會議議程資料除臨時會議或依前條規定,得於會場分送者外,至遲應 於開會前一日,以無紙化方式傳送各出席及列席人員(以下簡稱出列席人 員),會前不得對外公開。 應秘密之議案,編列秘密議程,議案資料於會場分送,會後收回。除絕對 機密、極機密及機密者外,出列席人員認該資料有參閱必要而需保留時, 經提案機關同意後,應簽收妥慎保管,並依規定予以保密。
- 第 10 條市政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結論。
- 第 11 條市政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列席人員之姓名。 五、記錄人員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及相關機關,如有錯誤 疏漏,得於下次會議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 第 12 條市政會議議程之編製、會議之記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以下簡稱秘書處)辦理。
- 第 13 條市政會議之決定事項,須對外發布者,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統一發布。
- 第 14 條市政會議出列席人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 第五條之規定,對外嚴守秘密。
- 第 15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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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4-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0787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