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 定委任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執行。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0496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