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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0496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 定委任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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