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 本法)事件,依法而為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 減少爭議及行政訴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裁處機關
備註
1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
2.第二次處二十四萬元以上四十二萬元以下。
3.第三次處四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4.第四次以上處六十萬元。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插播廣告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臺北市政府名義裁處,餘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處理。
2、 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辦理。
2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
處負責人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得沒入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1.第一次處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
2.第二次處二十四萬元以上四十二萬元以下。
3.第三次處四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4.第四次以上處六十萬元。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臺北市政府
1、 出版品委任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裁處,餘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臺北市政府名義裁處。
2、 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辦理。
3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正當理由者:
1.違反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
2.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
3.違反第五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4.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第六十一條之二
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1.第一次處六萬元以上二十四萬元以下。
2.第二次處二十四萬元以上四十二萬元以下。
3.第三次處四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4.第四次以上處六十萬元。
臺北市政府
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臺北市政府名義裁處
4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依延誤時數處罰如下:
1.延誤未滿二十四小時者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
2.延誤二十四小時至未滿四十八小時者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3.延誤四十八小時以上者處三萬元。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5
違反第五十二條,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五十二條規定者。
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第一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
2.第二次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3.第三次以上處三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6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
第六十三條
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第一次處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
2.第二次處九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3.第三次以上處一萬五千元。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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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家防字第1143003444號令修正發布第1、3點條文;並自114年4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