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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品字第10130198201號令修正發布第24、26點條文;並自101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惟前已納入公告上網招標中或履約階段者,得依招標文件或契約相關規定繼續適用
  • 二十四、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包括本府、中央主管機關及經費補助 機關等各單位之查核,以下亦同)發現施工品質嚴重缺失,可歸 責於廠商者,應依下列規定對廠商辦理懲罰性違約金罰扣事宜: (一)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施工品質缺失應予扣點時 ,其罰款額度如下: 1.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案,廠商每扣一點處以八千元罰款 。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案,廠商每扣一點處 以四千元罰款。 3.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廠商每扣一點處 以二千元罰款。 4.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案,廠商每扣一點處以一千元罰款 。 (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 ,除依本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本府「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辦理外,另罰扣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一。 (三)於施工查核時,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相關人 員,無故未到場說明者,每名每次罰扣新臺幣五千元。 第十九點及前項廠商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付 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罰 扣總額合計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 二十六、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有監造品質嚴重缺失,可歸責於專案管 理廠商、監造廠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懲罰性違約金罰扣事宜 : (一)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專案管理、監造品質缺失 扣點情形時,其罰款額度如下: 1.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案,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廠商每扣 一點處以二千元罰款。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案,專案管理廠商或 監造廠商每扣一點處以一千元罰款。 3.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專案管理廠商或 監造廠商每扣一點處以五百元罰款 4.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案,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廠商每扣 一點處以二百五十元罰款。 (二)於施工查核時,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之建築師或技師,無 故未到場說明者,每名每次罰扣新臺幣五千元。 第十九點、前點及本點監造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 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 證金扣抵。罰扣合計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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