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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96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07757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 第 5 條
    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且檢舉事證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 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發給獎金; 其檢舉事項及其獎金發給基準如附表。 民眾檢舉非前項附表所列事項,且檢舉事證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 處分確定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發給獎金。 民眾檢舉僅敘明具體事實,而無檢附附日期之違規事證之照片、錄影帶或 其他證據資料,經執行機關再行調查確認始予處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 分之十發給獎金。 前三項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 改善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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