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且檢舉事項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 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發給獎金;其 檢舉事項及其獎金發給基準如附表。 民眾檢舉非前項附表所列事項,且檢舉事證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 處分確定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民眾檢舉僅敘明具體事實,而無檢附附日期之違規事證之照片、錄影帶或 其他證據資料,經執行機關再行調查確認始予處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 分之十發給獎金。 違反本法之案件,經民眾指認,執行機關因而查明違規行為人身分,查證 屬實處分確定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金者,不得再依 辦法申領獎勵金。 前四項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 改善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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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4006
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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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8194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