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並得委 任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以下簡稱稽查大隊)執行。
- 第 3 條民眾於臺北市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敘明違規事實並 檢附具體證據資料,向環保局或稽查大隊提出檢舉。 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 為環保局及所屬機關人員。 二 未敘明違規事實或未檢附具體證據資料。 三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日起七日內提出檢舉。 四 未具名、未以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出檢舉,經環保局或稽查 大隊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前二項所稱之具體證據資料,指足以顯示違規行為人、事實、時間、地點 等之照片、錄影或其他資料。
- 第 4 條民眾檢舉之案件,環保局或稽查大隊已進行調查,並查知違規事實或行為 人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但調查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證 據資料始予查獲者,不在此限。
- 第 5 條民眾檢舉之案件,經裁處罰鍰者,依附表所列檢舉事項及其獎金發給基準 發給。 每一案件檢舉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並以發給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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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4006
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2933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