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民眾於臺北市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敘明違規事實並 檢附具體證據資料,向環保局或稽查大隊提出檢舉。 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檢舉。 二、為環保局及所屬機關人員。 三、未敘明違規事實或未檢附具體證據資料。 四、未於發現違規行為日起七日內提出檢舉。 五、未以真實聯絡電話、地址或未依環保局所定檢舉單格式提出檢舉,經 環保局或稽查大隊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六、就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金。 前項情形,環保局或稽查大隊應以書面回覆檢舉人說明理由及法規依據。 但有前項第一款規定情形或檢舉人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具體證據資料,指足以顯示違規行為人、事實、時 間、地點等之照片、錄影或其他資料。
- 第 5 條民眾檢舉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依 附表所列檢舉之違規事項及其獎金核發比例發給檢舉人獎金。 每一案件檢舉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並以發給一次為限。 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案件依前二項規定核發之累計獎金,最高金額以新臺 幣三十萬元為限。
- 第 7 條經核定發給獎金之案件,由環保局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並依稅法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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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4006
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46638號令修正發布第3、5、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