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公車票價補助預算,辦理 本市聯營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以下簡稱價差補貼)審查及核撥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辦理票價差額補貼之對象為經營本市聯營公車路線之公車業者( 以下簡稱各公車業者)。
- 三、本要點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價差補貼:價差補貼係指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九條規定, 及依本府 94 年 9 月 5 日府交二字第 09415982401 號公告, 對年滿 65 歲以上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及外籍人士、年滿 5 5 歲以上原住民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 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限 1 人)、身高 115 公分未滿 150 公分,或身高滿 150 公分而未滿 12 歲且持有身分證明之兒 童,依法給予半價乘車優待;學生票給予其 8 折乘車優待,票價 與單一運價間之差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之金額。 (二)價差補貼款計算方式: 1.價差補貼款公式:聯營公車票價差額補貼款=補貼段次數x(單 一運價-優待票價)。 2.全票溢撥金額=全票段次數x(票價-單一運價)。 3.老障孩童優待票段次數=老障孩童刷卡段次數÷各路線老障孩童 優待票刷卡比例。
- 四、審核價差補貼案件時,本處應先查核各公車業者及票證公司有無備妥 下列表件、檔案: (一)臺北市各聯營公車業者所屬路線價差補貼款申請表(以下簡稱路線 別補貼申請表)如附表 1,以 EXCEL 電腦檔案形式併同書面表件 。 (二)臺北市聯營公車各路線營運明細表(以下簡稱營運明細表)如附表 2 ,以書面表件。 (三)臺北市聯營公車老障孩童優待票刷卡紀錄表(以下簡稱刷卡紀錄表 ),以 ACCESS 電腦檔案形式,資料欄位格式如附表 3。 (四)臺北市聯營公車老障孩童優待票、全票及學生票刷卡紀錄統計表, 以 EXCEL 電腦檔案形式,資料欄位格式如附表 4 及附表 5。 (五)臺北市各聯營公車業者員工薪資調整證明文件(含產業工會或所有 員工確認文件)。 前項表件,除附表 3 及附表 4 由票證公司提送本處外,其他文件 由各公車業者分別提送報處並請領補貼款,本處應俟下列報表資料完 備後依程序查核,並於申請資料審核無誤後付款予各公車業者。
- 五、本處於審查各公車業者檢具之報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路線別補貼申請表: 1.審查老障孩童及學生優待票刷卡段次合計值不可高於票證公司提 供之資料,高出之段次數需扣除補貼金額。 2.審查全票刷卡段次合計值不可低於票證公司提供之資料,低計之 段次數需扣除補貼金額。 3.審查各路線老障孩童刷卡段次合計值、學生票刷卡段次合計值、 全票刷卡段次合計值、投現金額合計值、補貼款合計值有無正確 。 4.審查各路線補貼款與營運明細表資料是否相符。 (二)營運明細表: 1.審查申請表老障孩童刷卡段次須等於營運明細表市老票、市陪票 、老孩票、縣老票及縣陪老孩票刷卡段次之總和。 2.審查申請表學生票及全票刷卡須等於營運明細表資料。 (三)刷卡紀錄表:審查老障孩童優待票刷卡紀錄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 若有異常刷卡紀錄,補貼款需扣除該異常刷卡之補貼金額。
- 六、本處於核撥價差補貼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審查聯營公車業者所檢具之老障孩童優待票刷卡紀錄表,如發現有 異常刷卡紀錄者,申請補貼款應扣除該異常紀錄之補貼金額。 (二)審查聯營公車業者逾齡車輛紀錄表,如發現有未扣牌逾齡車輛營運 者,申請補貼款應扣除該項補貼金額。前項公式:扣除金額=核定 之每車每月折舊成本x未扣牌逾齡車輛數。 (三)審查聯營公車業者第三人責任險投保稽查紀錄,如發現未投保者, 申請補貼款應扣除該項補貼金額。前項公式:扣除金額=核定之每 車每月第三人責任險成本x未投保車輛數。(運價調整實施發布日 起逾 2 週未投保者則暫停撥付全數補貼款。) (四)審查聯營公車業者站名播報器建置稽查紀錄表,如發現未建置播報 器者,申請補貼款應扣除該項補貼金額。前項公式:扣除金額=核 定之每車每月播報器相關成本x未建置播報器車輛數。(運價調整 實施發布日起 3 個月後未建置者則暫停撥付全數補貼款項) (五)審查聯營公車業者調薪證明是否依核定運價之調薪率調整薪資(包 含公會或業者承諾部分),如有未調薪者,暫停撥付全數補貼款。 (六)價差補貼款依各聯營公車業者分別核撥方式辦理。
- 七、本處辦理價差補貼之每月作業時程: (一)價差補貼款之審核核撥週期:每月 1 次。 (二)各公車業者與票證公司應於次月 20 日前將第四點資料提送報局。 (三)審核作業中,如發現公車業者所檢具之資料有錯誤時,應限期於文 到 5 日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審核作業需 1 個月,核定後將函知公車業者補貼款金額。如涉及 中央政府或其他縣市政府應分攤部分,由公車業者檢據向中央政府 或該縣市政府請款,必要時由本處協調之。 (五)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與本處應分攤對造所轄公車之補貼款價差,採預 付方式辦理,依歷史運量估算後,將雙方應分攤之差額於每季第 1 個月(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月底前將款項撥入臺北 市公共運輸處帳戶,由本處併同支付公車業者,實際運量及補貼款 於每年 6 月及 12 月各結算一次及核銷。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倘未 依約定在每季第 1 個月底前預撥當季該市應分攤之補貼款,依前 款規定辦理。 (六)至於 101 年度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應分攤之補貼款,請儘速撥予本 處,且由本處代為支付各公車業者。 (七)本處將依據公車業者於文到 3 日內提送之補貼款請款發票辦理撥 款。
- 八、本處如發現違規不實事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如有發現偽造或不當之情形屬實,本處得檢具相關資料提送檢調單 位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 (二)如發現公車駕駛員持優待票連續刷卡之行為,應扣除其溢領金額, 如涉及刑法之相關法令時並提送檢調單位查處。
- 九、本要點之修正、廢止應經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 委員會審核通過。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4-3012
臺北市聯營公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授運字第10230050200號函修正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