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里內無區民活動中心者,得申請設置區民活動中心。倘為本府興建, 申請設置之實際使用面積上限計算方式: (一)按申請設置地點當地里之申請前一年度十二月底之人口數為基準, 且同一次分區內區民活動中心於申請設置前六個月平均使用時段達 70%以上,且以各里共用為原則。 (二)人口數未逾五千三百人者,實際使用面積上限為五十坪(含里辦公 處十坪);逾五千三百人者,實際使用面積上限計算公式如下: 面積(坪)=〔人口數(千人)×25(m2/千人)÷3.3〕+里辦公處 10 坪。 前項人口數(千人)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為止,面 積計算遇小數點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 以價購、捐贈、回饋及管理機關變更等之既有建物申請設置區民活動 中心者,其實際使用面積上限為 100 坪(含里辦公處及附屬設施空 間),且以無法分割或無分割之必要者為限。
- 十四、區民活動中心應按年月分別統計其使用率,如全年使用率未達百分 之三十五,區公所應檢討其原因,並訂定改善計畫如區公所未能於 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時,民政局得暫停該區之其他興建計畫。 區民活動中心每月使用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每月區民活動中心使用率=每月單一空間使用率之平均值。 每月單一空間使用率=(每月實際使用時數÷ 每月開放時數)×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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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3001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民治字第1126017754號令修正發布第3、1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